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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异的甲有二子一女三个孩子,其中大儿子乙常年在外打工,二儿子丙在家务农,小女儿丁已经出嫁。甲去世后,丙在未告知乙和丁的情况下,将甲名下的房子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,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,但尚未办理过户。后来,乙从他人口中得知丙擅自将房子卖给了戊,便将丙告上法庭。以下关于该案的当事人,说法正确的有:

 A.乙、丁为必要共同诉讼人 B.乙、丁为普通共同诉讼人 C.戊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 D.戊可作为有···

题库 2024-12-0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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